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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結果出爐:萊豬屬中央管制事項,地方不得自訂禁令牴觸,衛福部函告合憲

台北、釋憲桃園、結果台中、出爐觸衛嘉義、萊豬令牴台南等5個縣市的屬中制事市議會,前(2020)年自行通過萊劑零檢出的央管自治條例,禁止轄區內販售萊豬,項地卻被行政院函告無效。不福部地方不滿,得自訂禁並質疑行政院侵害地方自治權而聲請釋憲,函告合憲今(13)日憲法法庭作出判決認為行政院所為合憲。釋憲

本次案件的結果爭點在於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地方可否依照自治條例訂定有別於中央法定的出爐觸衛標準,並排除中央法律的萊豬令牴適用?該標準是否屬於中央立法事項?

今日的判決則就上述問題,從中央與地方間權限分配之憲法原則;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屬中制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牴觸;各縣市依自治條例就進口肉品所訂「零檢出」的安全容許量標準,違反國內貨物自由流通規定等三個面向進行解釋。

各縣市聲請人怎麼想?

食品安全與人民日常作息相關,亦屬地方得立法執行之自治事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雖僅規定中央有權訂定檢出動物用藥(含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但該標準應為最低標準。

地方認為地方自治條例中僅規定不得販售萊豬,而非全面禁止販售豬肉,且過去從無開放萊豬的買賣,維持禁止販售規定對市民的營業自由影響小,基於維護市民的健康權,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地方也指控中央如此限制,將使自治條例的位階低於中央法規命令,導致中央行政權牽制地方立法空間,已侵害地方自治核心領域,有違憲法對地方自治的保障。

大法官最後怎麼判?

針對中央與地方法規權限如何權衡,憲法法庭指出我國憲法在單一國體制下,若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只能依中央法律的授權,在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

中央對於自治事項,都還是能以法律給予規範(如地制法、地方稅法通則等),且有一定的立法形成空間。不過為了實現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意旨,中央法律還是要留給地方就自治事項有一定立法或執行的彈性空間。而地方行使前述權力時,也應注意範圍及界限。

此外,憲法法庭也提到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

就以全國為其銷售範圍的國內外肉品及其產製品而言,如果容許各地方自訂不同用藥殘留標準,則必然對轄區外買賣雙方及販售、運送等行為,產生直接、密切的實質影響。

判決中舉例,同一火車上所販售含牛、豬肉之相同食品,會因經過不同縣市而產生A縣市有A法規、B縣市有B法規的販售問題,讓民眾無所適從。因此,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的管制標準,必須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

最後針對,憲法法庭認為各縣市的自治條例以保護健康為由,訂定比中央規定更為嚴格的萊劑容許量標準,從而阻絕轄區內含有萊劑肉品的銷售、運送等,亦有違憲法第148條規定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之意旨。

面對5個縣市的地方自治條例中,個別禁止牛、雞、豬等含有萊劑的肉品的規定,中央可就憲法第148條,排除足以妨礙或阻絕國內貨物自由流通之法律及事實上障礙。

另一方面,台灣目前因簽有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s)及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SPS Agreement),禁止含萊劑肉品的流通也可能違反應負起國際法義務。

經過憲法法庭權衡後,決定食品安全標準立法權須以中央獨占,或由中央與地方分享時,亦應將上述影響納入考量,並力求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調和。

新聞來源

  •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憲法法庭)
  • 111年憲判字第6號(憲法法庭)

延伸閱讀

  • 萊豬公投不是食安問題,而是國際貿易誠信問題
  • 【專家意見】萊豬真的對人體無害嗎?食用多少劑量才會超標?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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